近日
一条#带着行李箱去办离职#
的话题冲上热搜
网友纷纷留言:
“办完离职,就去旅行,也太快乐啦!”
那么当你提出离职
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老板却不让你走咋办?
老板,这是我的辞职信,干完这个月,我就打算辞职回老家了。
辞职??你现在离开的话,公司暂时还找不到可以接替你的人,所以等招到人后你再走吧!当然,如果你执意要走,那这个月的工资就没法给你了。
面对公司提出招到新人
才能让走的这种无理要求
说走就走,太任性
委曲求全,苦了自己
到底该怎么做
才能合法合规辞职
并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人民政府网、成都人社局
编辑: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