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用人单位:高温来袭!这份提示函请查收!

@全省各用人单位:高温来袭!这份提示函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5-07-04 11:01:12    来源:湖北省总工会

酷暑已至,高温来袭!湖北省总工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全省各用人单位:

我省已经进入夏季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严格落实《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6至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四、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与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全省工会驿站竭诚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法律咨询等服务,不断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来源:湖北省总工会

编辑:邬紫玲  初审:皮紫嫣

复审:朱玉兰  终审: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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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