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10时
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情况
● 发布人
秦 浩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关 斌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陈双胜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全胜 市城管执法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 主持人
史俊雅 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对外宣传科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
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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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于2024年10月28日经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1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按照重点和一般分区域管理
我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对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特别是犬只伤人、犬只扰民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养犬管理立法,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养犬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创造美好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群众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的现实需要。
为解决好养犬工作“谁来管”的问题,《条例》明确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安、城管、农业农村、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动物保护组织、媒体、社会公众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让全社会参与到养犬管理工作中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合力。
《条例》规定全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十类违法养犬行为将受处罚
《条例》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热点问题,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犬吠扰民、小区共有区域养犬等),携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如遛狗不牵绳、犬粪不清理等),以及遗弃、虐待犬只,犬只伤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进行治理和规范。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外出,应佩戴犬只识别牌、束犬链(绳),并保证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进入公用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戴嘴套或者入犬袋(笼);不得携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便民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教学场所、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商场、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但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同意;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条例》施行后,对下列十类违法养犬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犬只在内的处罚:
一是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二是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
三是遗弃、虐待犬只的;
四是重点管理区内,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的;
五是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响他人的;
六是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未佩戴犬只识别牌、未束犬链(绳)牵引,携犬只进入公用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
七是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八是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非必要携犬只外出或者确需外出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的;
九是饲养犬只未依法接种狂犬病疫苗的;
十是重点管理区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同时,为体现对多次违法行为和犬只伤人情形的惩戒,《条例》规定,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针对犬只伤人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将开通网上线下养犬办证渠道
《条例》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对于《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为养犬人设置九十日的过渡期,用于妥善处理犬只;对于《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规定养犬人在九十日内为其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三只。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点管理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以携犬到公安部门授权的免疫登记点(动物诊疗机构)或网上办理养犬登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电子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据介绍,公安部门将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养犬办证便民APP,方便群众24小时网上申请办证。各县(市、区)要在重点管理区的各街道设置养犬办证点,让群众少跑路、快办证。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在荆州区川店镇玉兰村修建集入站检测、隔离、饲养、无害化处理、领养等功能于一体的荆州城区流浪狗收容管理站。目前正抓紧推动县(市、区)收容场所建设,构建全市统一的流浪犬收容网络。
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将组织城管队员重点加强非遛犬区、学校周边的巡查频次,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等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违法线索。组织全面排查流浪犬底数,聘请专业捕捉队伍,配齐安全捕捉工具,按“分类处置”原则开展捕捉和处置工作,全力保障条例落地,共建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文明养犬
共享城市美好生活
来源:荆州发布 记者:张明金
编辑:李 鑫
责编:解秀桃
编审:王桃芳
监制:童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