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5日《检察日报》报道,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减去周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同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
2024年7月,周某某因犯罪被宜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接受社区矫正。其间,他与同伴途经某水库时,发现同村村民老邹不慎落水,三人立即施救。周某某与一名同伴跳入水中拉住老邹,另一人在岸边递竹竿,合力将老邹救上岸。上岸后,周某某还对老邹进行简单急救,确认其恢复意识、脱离生命危险后才离开。同年11月,周某某等人被授予“宜都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今年3月初,宜都市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周某某的见义勇为表现可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官向相关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若调查核实属实,建议依法启动提请减刑程序。
围绕周某某是否符合重大立功表现,5月16日,宜都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周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与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对原判刑罚中财产性判项积极履行,且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相关部门随即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法院作出如上裁定。
“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缓刑不是标签,而是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检察官表示。周某某的减刑裁定,既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也是对浪子回头的鼓励。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庹云峰
审核丨李仁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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