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关于严厉打击
洪湖流域非法排污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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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洪湖流域综合治理,锚定“两年见成效”目标,坚决遏制涉水、涉气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守护生态安全与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的重点违法犯罪行为
(一)涉水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1.工业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雨水排口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生产废水,或放任污水管道渗漏导致污染物入渗地下的。
2.超标排放含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
3.在流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
4. 违规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
(二)涉气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1.工业企业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废气的。
2.物料堆场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减排措施的。
4.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使用VOCs物料未在封闭设备/空间内开展生产,或未收集处理废气;废气治理设施未与生产设备同步启停,或采用淘汰类治理技术导致排放超标的;化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存在超浓度泄漏点且未及时修复。
二、严格执法与责任追究
1.实施精准严打。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运用管道内窥镜、无人机、颗粒物监测、VOCs在线监测等科技手段,实现违法线索精准发现、证据快速固定。对重点涉水企业及涂料、涂装等重点涉VOCs企业强化常态化监管,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2.依法从严处罚。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限额罚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刑事移送。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坚决予以拘留。
4.严查“保护伞”。对为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5.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拨打举报电话:荆州市环保投诉热线0716-8110261或通过“荆州生态环境局”官网领导信箱提交线索。
洪湖流域生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与长远发展。各企业须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荆州发布综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鲁春雪
责编:解秀桃
编审:王桃芳
监制:童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