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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有这情况工资不涨,还要降!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21:20 来源: 湖北日报

武汉公布国企工资改革决定机制实施意见

国有资产未保值增值,不得涨工资

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通讯员杨捷)近日,武汉市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根据“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原则,如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适用于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激发国有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实施意见确立了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根据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要求,实施意见提出“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等3种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对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等3种情况的,工资总额降幅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

同时,实施意见强化了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于明确出现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扣回超发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纠错】编辑:周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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