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市场进入旺季,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佳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势在必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许可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产品种类、核定药量、生产工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严禁“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生产超标违禁产品;经营企业、门店严禁经营非法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三无”及侵权假冒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出现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异地储存或在许可场所外违规堆放、“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禁违法违规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且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识;严禁“一证多运”“夹带私货”等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违法违规储存售卖烟花爆竹。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废弃院落、出租房屋、居民区等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通过私家车、摆地摊、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禁限鞭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我市是全国重要生态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防护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禁鞭区,文物保护单位,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重点场所,任何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鞭区域内,个人仅允许在规定时段内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巡查和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在重点时段对可疑车辆、重要路口、重点管控区域和相关企业、门店进行巡检、查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扣、收缴、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及违规燃放的,进行溯源调查,深挖彻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储存行为,加大对禁鞭区社会面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燃放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及零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假大空”、超标、违禁、伪劣产品及超范围经营行为。
请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0719-811957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非法违法的行为和线索,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来源 |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 王佳 责编 | 韩晓玲
初审 | 马俊杰 终审 | 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