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更在于以法为矩、以理服人、以情暖人,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鄂检在线”重磅推出“解码精品案例”专栏。特邀一线办案人深度复盘,拆解从“办结”到“办好”、从“合格”到“卓越”的进阶密码。让每一次履职,都镌刻着高质效办案的初心承诺;让每一本案卷,都承载着堪为标杆的法治荣光。我们将透过一个个鲜活案例,探寻法理情理的交融之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以精品引领方向,以专业诠释担当,让检察办案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既守底线更攀高峰。
本期“解码精品案例”栏目
我们邀请到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王宏燕、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普通犯罪检察部时任主任朱惠颖、
检察官刘亮
一起来跟大家交流
一个“不起眼”的废品收购案
怎么办出了典型效果

朱惠颖

王宏燕

刘 亮
刘亮:大家好!我是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的刘亮。我院办理的“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小案也能做出“大文章”。把一件“不起眼”的废品收购案办成典型案例,靠的是三个“多一步”的执着:往深处多想一步、往细处多走一步、往高处多站一步。
回顾案例故事
李某以工程租赁为名,骗得钢板6000余块,其中5000余块陆续销赃。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经营人陈某明知钢板来历不明,仍长期低价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600余万元。最终,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问
全国范围内有较多类似案件,为何本案能够突出重围,成为全国仅6个的“两高”典型案例名单?它的背后,藏着哪些办案秘诀?
刘亮:办案时,我们没有止步于打击上游的合同诈骗犯罪,而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咬住赃物(钢板)的去向问题,最终成功揭开了覆盖上游诈骗和下游销赃的完整犯罪链条。我认为,本案入选典型案例的关键在于“三个注重”:
第一,注重“明知”的精准认定,把法律逻辑“立”起来。掩隐罪的办案难点在于对“明知”的认定,因为犯罪嫌疑人容易以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我们重点从多个客观行为来证明陈某的主观明知:一是钢板本身的性质,是完整铺路钢板,明显不属于废旧金属;二是交易方式异常,长期多次低价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值;三是结合陈某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经验和社会常识,足以让他判断这些钢板是犯罪所得。“明知”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白,而是要用客观行为来让证据“开口说话”。
第二,注重全链条打击,把监督触角“深”下去。办案过程中,多想一步、多走一步很有必要。在对上游的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审查逮捕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陈某长期以明显低价收购大量钢板的异常行为,那么,陈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正是带着这样的追问,通过近一年的持续深入追查,最终才将这根犯罪链条上的人员一一锁定,实现了对上下游犯罪的全面打击。
第三,注重社会治理延伸,让典型意义“活”起来。根据相关规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判断可能是赃物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然而现实中,个别从业人员为牟取暴利,对来源不明的物品照单全收,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销赃固定合作伙伴”。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它亮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废品回收行业绝不是法外之地,假借从业便利行收赃、销赃之实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严惩。我们对上下游关联犯罪的严厉打击,向全社会传递出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明确信号,警示教育从业人员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合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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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朱惠颖主任,回顾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从办理到入选“两高”典型案例的全过程,在您看来,有哪些启示?
朱惠颖:精品案例不一定非得是惊天大案,普通的案件里也藏着不普通的机会,关键是能否抓住它、办出彩。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三点:
一是从“就案办案”到“全链追击”:监督触角延伸一寸,犯罪链条就能斩断一截。办理李某合同诈骗案时,不满足于“定得住、诉得出”,而是追问“钢板去了哪、谁帮了忙”。通过补充侦查,从钢板数量价值、资金流向、通讯记录、交易模式入手,锁定下游收赃人。针对其“不知情”“正常交易”的辩解,制作价格对比表证明明显低于市场价,从客观上证明其主观明知,运用行业管理规定戳破其谎言,最终将整条犯罪链条连根拔起。
二是从“单兵作战”到“系统联动”:跨部门同频共振,一体推进捕诉监防惩。该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内外部的跨部门协作。对内,多个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多次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碰撞证据审查意见;对外,与公安机关保持同步联动、信息共享,退赃工作从捕诉环节延续到审判环节,督促冻结账户、查封房产、组织和解,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以系统思维统筹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三是从“个案突破”到“规则引领”:踩准法治鼓点,打造可复制的办案样本。本案紧扣掩隐罪名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将行业规范作为完善证据链的有力依据,不仅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选报案例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紧跟报送节奏、提前谋划布局,把基层实践转化为引领规则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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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题1:在办理此类涉及上下游犯罪的案件时,如何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实现全链条打击和系统治理?
朱惠颖:实践中,很多下游犯罪之所以长期存在,恰恰是因为上游案件办理时“断而不深、打而不透”。要实现全链条打击,必须转变理念:
首先,是从“证据闭合”转向“证据裂变”。拿到上游案件后,不满足于定罪证据充足,而要追问赃物流向、资金走向、通讯记录等“衍生证据”,让每一条线索都成为打开新案件的钥匙。
其次,是从“单罪审查”转向“系统审查”。不能把合同诈骗、掩隐犯罪割裂看待,而要从犯罪链条的整体运行逻辑去反推取证方向,比如本案中,正是通过分析废品回收行业的非常规交易特征,才锁定了收赃人的主观明知。
再次,是从“案结事了”转向“治理延伸”。追赃挽损不能止于判决,要与公安、法院、行政部门协同,督促冻结、查封、和解多措并举,真正让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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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王宏燕主任,您认为全省普通犯罪检察条线应当如何加强典型案例的挖掘和培育?
王宏燕:全省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条线要围绕办案、培育、应用,进行全链条发力,立足日常办案涵养精品意识,依托全省合力做好案例选育,推动精品案例赋能司法实践、破解办案难点,系统推进打造精品案例。
一是办案是基础:在高质效办案中埋下精品“种子”。培育精品案例不是“临时抱佛脚”,而是要在日常办案中养成精品意识。很多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案子,案情本身也许并不复杂,但之所以能办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关键在于承办人很好地践行了“铸政治忠诚,办精品案件,育业务尖兵”的工作要求,坚持高质效办案。只有把案件办扎实,精品案例才有源头活水。
二是培育是关键:坚持选育并举凝聚全省合力。案例培育不是“独角戏”,而是全省检察机关的“大合唱”。一方面,精准“选种”,定期发布培育选题指引,从各地案件中筛选有潜力的“种子案件”建立案例库。另一方面,精细“育苗”,加大对入库案件的跟踪指导,让更多“种子案件”成长为精品案例。
三是应用是目的:以精品案例破解实务难题。案件办理中,掩隐罪“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难题,该案提供了从客观行为证明主观明知的清晰思路,对全省检察同仁办理同类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我们希望把这些好的办案思路和培育经验提炼出来、传播出去,让全省检察干警都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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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处
统筹:蔡欣 李璇
美编:韦哲 吴学敏
审核:陈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