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嘉鱼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案一审判决,谢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检察机关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经营公司期间,聘请武某等七名工人到公司工作,在此期间,谢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人的生活费及少部分工资,尚有3448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
2018年6月,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后,谢某某拒不配合解决问题,并经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谢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临近年关,嘉鱼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注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监督,及时为劳动者提供司法帮助,帮助他们讨回欠薪,过上一个安心年。
“感谢检察官为我们讨回了工资,拿到了工资,我们可以安心回家过个好年了。”日前,县域某砖瓦厂的几名工人,在拿到拖欠近一年的工资后感激的对办案检察官说。
原来,嘉鱼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在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闫某某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中,砖瓦厂老板闫某某采取逃跑、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47300元,并在县劳动监察局介入调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
嘉鱼县检察院认为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建议书,建议其将该案移送嘉鱼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接受建议,迅速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和嘉鱼县检察院三方共同努力下,闫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并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作者丨 李 颖 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