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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渣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3-11 11:08:18来源:武汉晨报进入电子报

  东西湖一名骑车妇女被渣土车碾死,经查,司机彭某不但是实习驾驶员,而且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昨天,东西湖交警表示,出事渣土车所属公司武汉凯斯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

  昨天,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表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湖北省内首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

  去年12月23日清晨5时许,沿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上,驾驶员彭某驾驶鄂AHK79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拖运渣土。

  当该渣土车在东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通路路口时,遇上48岁的妇女肖某骑着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彭某从摩托车左侧超摩托车时,其车右前轮与轻便摩托车左侧后部接触,致肖某倒地后遭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挤压,肖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东西湖交警调查后,认定渣土车驾驶员彭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肖某因为无摩托车驾驶证,且车辆没挂牌,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当天,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今年1月6日经检方批准被执行逮捕。

  交警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鄂AHK799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涉嫌非法改装,另外该车所在的武汉凯斯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驾驶人教育管理不到位、车辆检查维护未落实等许多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同时,肇事司机彭某的驾照仍在实习期内,且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凯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化名)在明知彭某不具备驾驶运输车辆的资质的情况下,仍雇佣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其行为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最终认定,此事故驾驶员彭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凯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夏晶 通讯员张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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