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_旅游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实施

发布时间: 2015-03-23 09:33:13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作者:  进入电子报

  3月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出台的专门《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此,记者也找到了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他们对新发布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食品召回将分为三个级别

  3月17日,记者在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找到了其转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办法》。

  记者注意到,《办法》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食品召回将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即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即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即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召回时间和响应时间均缩短

  事实上,早在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新发布的《办法》与过去的《规定》有什么样的不同呢?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2007年的《规定》,新的《办法》最大亮点在于重新定义了食品召回级别,并对召回响应时限和终结时间作了重新界定。且明确了谁该负责召回,什么情况下应该召回。

  “就召回响应时限来说,原来的一级召回在3日内,而新的管理办法中一级召回响应在24小时内,并规定了召回结束时间。召回时间和响应时间的缩短,以尽可能降低对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向健军说。

  《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倒逼企业保障食品安全

  记者发现,就新《办法》而言,召回范围的加大、明确生产者责任、部分行为惩罚也加重,增加了生产者的违法成本。

  “《办法》使消费者有规定可依、权益得到保护。双重压力下生产者势必会基于后果而严格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向健军说,依照新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只要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另外,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以对外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

  而根据《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效果评价。

  “严格的食品召回办法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方面,其作用就在于最大化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的伤害,对生产者倒逼作用明显。 评价体系 可以以更大的违法成本来倒逼企业保障食品安全。”向健军说。

  本地声音

  长春市民:希望能尽快执行

  企业:会对食品安全更重视

  17日,针对《办法》,记者还采访了很多长春市民和食品生产企业。

  “希望能尽快执行,也希望这个《办法》不是一纸空文,相关部门能切实依据《办法》行动起来。”长春市民李女士说。

  “我觉得,之所以总有食品安全的问题曝出来,就是因为企业违法成本太低。”长春市民任女士说,“希望《办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只有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才能最终保障食品安全。”

  采访中,不少长春食品经销商表示,现在部分企业本身也有召回制度,但一般情况下,食品一经出售,不退不换,即使出现问题,也很难去召回。“作为生产企业来讲,我们还是很赞同《办法》的出台的。《办法》包含了一系列评价体系,和更详细的召回规定,将更明晰责任,我们也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长春一大型食品连锁店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对话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召回制度的责任划定更明确了

  对于《办法》,记者采访了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记者:长春现在采取怎样的食品召回制度?

  答:我局目前按照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记者:长春是否有过食品召回的具体案例?

  答:目前,我局没有不合格食品召回案例。

  记者:新发布的《办法》与以往的制度相比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特点有三个,且责任划定更加明确了。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四是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第二,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明确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二是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书面报告。四是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强化了依法严格监管。一是依法责令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二是发布预警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三是现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是开展效果评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五是强化责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 赵宇

(本文来源:中国吉林网 编辑:彭烨炜)
关键词:

相关新闻:

湖北焦点

国内要闻

娱乐推荐

荆楚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027-88567716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027-88567711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荆楚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荆楚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鎰熻阿鎮ㄧ殑娴忚锛-鑽嗘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