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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对账单引发两场官司 法院判决遭质疑

发布时间: 2017-04-18 15:40:13  来源: 南方网  作者:  进入电子报

  (南方网讯 记者石清、英睿)2016年2月对于李女士来说,是一场噩梦的开端。丈夫梁先生的意外身亡,破坏了一家四口平静的生活,而两个月后的一纸诉状,则让李女士背负上了三百余万债务。而正在交易中的房产也因此被查封且面临违约赔偿。李女士在和记者讲述这一年来打官司的遭遇时,依然泪水涟涟。

  一切,皆因一张写有“担保人”字样的对账单。法院的判决也因此遭到各方质疑。

  突降三百万债务

  李女士称,丈夫梁先生生前经营着一家实业制造公司(以下化名称“化易公司”),2015年底应供货商黄某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曾在一张货款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公司与黄某存在未结货款的具体金额。

  2016年2月梁先生因意外去世。2016年4月,黄某以有梁先生签名的对账单起诉梁先生(已故)及李女士,要求两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对该笔高达3352331.71元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梁先生的签名前有“担保人”三字。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添加的‘担保人’,法院却判决死者承担保证责任!”李女士指着一、二审判决书哭诉,这样的判决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司法出了问题?如何能让九泉之下的丈夫安息?

(图一:引发官司的对账单)

  谁写的“担保人”?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案件的唯一证据——一张对账单展开。

  涉案对账单是化易公司与黄某对账后确认的应付余额,该对账单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表格内的应付余额和项目;一部分是表格下方的法人签名、财务签名,公司盖章,以及法人名和公章前的“担保人”三字。

  从对账单不难看出,单据中显示的“担保人”字样与梁先生签名字体明显不同,且从文字排列、书写习惯、用笔粗细、出现位置等情况可以清楚看出,该“担保人”字样是他人另行添加。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黄某确认了“担保人”字样并非梁先生所写,而是对账时应黄某要求另行添加。

  举证规则遭忽视?

  “担保人”三字是谁写的,以及有无“担保人”字样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律学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博士表示,“担保人”字样是谁签的、签的字体怎样,并不影响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但有没有“担保人”字样,则是直接决定担保法律关系存不存在的大事,法律意义完全不同。没有该字样,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签了该字样,增加了担保法律关系。

  对于法院的判决,宋儒亮指出,本案仅凭原告主张,就认定担保法律关系存在,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当。

  那么,黄某称添加“担保人”字样获得了梁先生的同意,是否需要举证证明?

  诉讼法学和证据学专家刘祥红在评论此案时指出,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本案中原告黄某要求“保证人”梁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意味着黄某方有义务来举证,证明保证行为成立的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刘祥红补充道,本案中黄某应该举证证明:梁先生有同意其在个人签名前添加‘担保人’字样,而不是由被告方李女士去证明其已故的丈夫没有同意添加。

(图二:判决书节选)

  “合理解释”不合理?

  记者发现,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显示:尽管黄某确认“担保人”字样并非梁先生所写,但其已对“担保人”字样的添加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梁先生自愿提供担保。

  这个所谓的“合理解释”,指的是黄某在一审庭审中口头确认:“担保人”字样并不是梁先生所写,而是对账时经得梁先生同意当场添加了“担保人”字样。

  仅有黄某口头表述的“合理解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经济法学研究专家、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李明华。他认为,法院所谓的“合理解释”实则是不合理的。

  “对账单上的签名性质只是确认对账金额,是不是更合理?若真愿担保,保证人应自己加上‘担保人’三字是不是更合理?数百万金额的担保,应该签保证合同是不是更合理?”

  李明华表示,这本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原告人(黄某)证明被告(梁先生)同意其添加“担保人”三字,方可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否则,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怎么能用“合理解释”代替举证责任?

  “作为直接关系人梁先生诉讼前已身亡,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在进行判断时,在作出对其不利后果时,应当更加谨慎、注意,说明更加周全。”对此,宋儒亮博士总结道,符合民俗之死者为大的古训在本案中没有体现,比较遗憾。

  宋儒亮同时认为,应对“担保人”三字和梁先生签名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缺少它则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原告人承担。

  另一场官司

  另记者了解到,开庭之前正在办理买卖过户的房产也因此案而被查封,李女士还面临着房产交易不能的违约责任,可能将承担金额超百万的违约金。

  原来,在丈夫去世后,为求生计,李女士欲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变卖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小孩读书所需。却不料,屋漏偏逢连夜雨,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收到了法院的查封通知,过户手续被迫中断,接踵而至的便是“担保人”纠纷的开庭传票。

  房屋买家获知查封不能过户后又立即起诉,要求李女士返还购房款和赔偿违约金。

  一桩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正在进行中。

  “强忍着悲痛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又遭遇两场不同的官司,带着一对未成年儿女,往后的生活到底怎么过?”李女士称感到内心无限彷徨和无助。

(本文来源:南方网 编辑:袁筱)
关键词:债务;官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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