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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排污费改为税务部门征收 新机制全国首创

发布时间: 2007-12-20 15:54   来源:    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记者 杨念明 通讯员 唐必武

  “你们,怎样想到由税务部门征收排污费?”“税务部门,征收排污费行得通吗?”
  进入12月,我省环保部门,不断接受全国各地同行的考察、询问。
  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核定、征收,改为环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湖北率先探索破题,引起全国广泛关注。
  事情,缘于一个令湖北尴尬的数字:3.4亿元。
  这个数字,是湖北2006年征收的排污费。它明显低于湖南省的5.1亿元,河南省的6亿元,同时还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个数字意味着:作为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经济手段的排污收费制度,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那么,我省排污费征收水平低,原因何在?
  据调查,2007年上半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上升势头得到抑制。但是,在排污费征收方面,却不尽如人意。
  有的地方,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出台“零收费、零罚款”等地方文件;有的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减免排污费;有的地方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薄弱,存在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不缴、少缴、拒缴排污费,等等。
  显然,这些问题,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
  省委、省政府在思考,环保部门也在思考。结论是:在于创新排污费征收机制,并且要一改到底!
  9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以省政府310号令发出,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将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改为“环保开票,税务代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
  机制改革,触动了方方面面。
  有人不理解。过去,基层环保部门靠收排污费生存,靠收的排污费执法办事;如今,没有了排污费,基层环保部门怎么办?
  按照省政府310号令要求,有的地方政府已经给出了答案:解决环保部门的编制问题,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黄冈市是全省一个缩影。该市加大对环保部门的政策倾斜力度,专题研究环保部门机构,编制,经费保障问题,为市环保局一次增加行政编制5名;局属二级单位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辐射管理站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一次性解决80名人员的财政全额供给。
  有人怀疑,征收排污费是环保局的权力,如今拱手让人,执法如何保证?
  事实给了人们明确回答。
  过去,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由环保局完成,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有的企业要么不让环保人员进去,要么不接收排污费核定单。自然,排污费收取难以得到保证。
  新法出台以后,各地政府均专题研究排污费征收工作,使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落到了实处。
  针对一些企业不签收环保部门的排污核定通知书而致无法收费的问题,荆门市政府协调司法部门,在排污者拒绝签收时送达公证文书,该市元月至10月收取排污费20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7%;大悟县对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分类,对偏远的单位采取邮寄送达,对拒不签收的单位采取联合司法部门集中时间送达。《暂行办法》,可谓釜底抽薪: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一些区域的地方保护主义没有生存空间,以擅自减免排污费作为招商所谓的优惠条件行不通了,违规擅自减免排污费的现象将受严厉打击,排污费直接进入国库。
  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环保人员感受到,执法比过去顺畅了,执法的力度更大了。

(本文来源: 编辑: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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