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武商量贩宜昌店销售的分装食品存在擅自改动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行为。经查,该店"葵仁散"等食品外包装厂名为"武汉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为"武汉解放大道688号",而该食品原包装上标注生产商为"武汉市奋发园果仁厂",生产地址为"武汉市新河街新华里5号";其销售的分装"新阳洲牌台湾海峡紫菜汤"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07年7月11日,而在加贴的标价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7日。其销售的品名为"盐津梅条、珍珠梅"等食品经宜昌市卫生局抽检,属不合格食品。该店共购进"盐津梅条"2件共计24公斤,"珍珠梅"9公斤,货值共计750。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西陵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2件,散装食品25。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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