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婚姻服务协会强制消费案

洪湖市某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证明过程中,以登记处没有扫描仪,申办人员自带照片不能进入微机档案为由,要求办证人员到位于登记处旁边的"洪湖市婚姻服务协会"照相(该协会的照片能传到登记处微机),否则不予登记发证。洪湖市婚姻服务协会借机无照从事照相和搭售礼品等经营活动并滥收费用。自2006年元月以来,洪湖市婚姻服务协会共对3900对申请办证人员分别收取70-100元的费用,共计32。8万元,其中滥收费用违法所得金额为19。1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洪湖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多媒体报纸:洪湖市婚姻服务协会强制消费案
更多关于的新闻
今日关注
论坛热帖
图说新闻
电影风向标
今日报纸摘要
政务信息
商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