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劣质复合肥减产 18户农民获赔8万元

(孝感汉川市消委)
2007年6月7日,汉川市刘格镇邹家垸村18户农民向本村农药化肥经销点业主高某购买洋丰牌含量为48%的复合肥,高某称没进洋丰牌,建议使用贝斯特含量为48%的复合肥,农户信以为真,表示购买。随后,高某与汉川供货商联系,于2007年6月28日、7月6日和7月7日分3次向投诉农户运送贝斯特复合肥8吨(160包)。该村18名农户将此复合肥作为棉花花期肥一次施用到各自的棉田。施用后发现棉花苗长势极差,怀疑复合肥有质量问题。2007年9月3日18户农民委托孝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剩余的贝斯特复合肥(整包)进行抽检。检验报告表明:该复合肥的总养分、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以及钾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鉴定为不合格。18户农民很气愤,于是联名向汉川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汉川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18户农民与汉川某肥业公司、供货商及零售商进行调解,但肥业公司对孝感市质检所报告表示怀疑,只答应免收肥料款、赔偿损失2万元,后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贝斯特复合肥,按GB15063-2001检验不合格,与孝感市质检所结论相同,并请农业专家田间鉴定,18户农民投诉的200亩棉田补追尿素后平均每亩减产籽棉131。4斤,因群体投诉,并涉及招商引资企业,于是我们及时向汉川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政府迅速组织消委、工商、质监、农业执法大队、物价、刘格镇政府等单位商议,并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经过多方调解,耐心说服,最后由汉川某肥业公司一次性赔偿18户农民损失8万元,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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