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龄童学舞摔伤 消委调解获万元赔偿

(潜江市消委)
一名七岁的女童在园林城区某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时,摔倒在地,摔伤左臂,造成桡骨、尺骨骨折,其家长为此投诉至市消委东城分会,2007年9月18日,经过市消委东城分会调解,女童家长拿到了该舞蹈培训中心的赔偿的一万元。
2007年上半年,某机关干部袁某之女向该舞蹈中心交了400多元的培训费。2007年8月25日,该女童在舞蹈培训中心做后滚翻训练时,不慎摔到在地,摔伤左臂,为此住院半月,并因此耽误了上学。家长为此向市消委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过市消委调解,该舞蹈培训中心赔偿了女童医药费:445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补课费:1350元等费用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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