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假药致人伤害案

(宜昌市消协)
2007年7月5日,消费者张某胳膊被蚊虫叮咬,随即到其住宅楼下某医药连锁店,经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一支“独一”牌癣康止痒保健乳膏,价13。80元。 使用不久,便发现所擦部位奇痒难忍,灼热,逐渐红肿,后又蔓延全身,经医院诊断为:“急性接触性皮炎”,张某连续就诊一个多月,其征状仍不见好转,怀疑所购“独一”牌癣康止痒保健乳膏存在质量问题。2007年8月12日,张某以该产品对其身体构成伤害为由,向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经销商予以赔偿。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为便于消费者尽快更好地解决问题,建议消费者将所购药品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2007年8月22日,张某接到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答复:“该产品系违法审批,应按假药论处”。张某在得知所购买的是假药后,非常气愤,表示一定要为自己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讨回公道。
2007年8月24日,宜昌市消费者协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因争议金额差距太大,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2007年8月31日,宜昌市消费者协会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医药连锁店一次性赔偿张某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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