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罗晖
汉江遭受严重污染,20余万人无法正常用水;千吨融雪剂流入水源地、广东上万村民饮水困难……新年伊始,一起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件再度凸显了水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局。
水,意味着生命。然而,那本该奔流、本是清澈的水,有的甚至已经不再能哺育生命。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树坤曾严峻地指出:“即使中国明天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要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恐怕也要用30年,甚至40年的时间。”这样的判断也许过于悲观。但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无路可退。
那么,什么才算正确的道路?一部更“硬”的法律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历史将记住这一天——2008年2月28日,在人们的期盼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共计8章92条。较之现行的、总共只有62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
在修订案通过当天,环境法学界著名专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帮助记者梳理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新法”)的部分亮点。
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
“要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程贻举委员的话代表的是民意。“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独有的问题,但这个问题解决的好不好,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此次法律修订的成败。
孙佑海认为,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取得了重大突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一章共二十二条,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九条,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在罚款方面的一个亮点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同时,对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也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改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也就是说,超标排放行为越严重,造成的损失越大,受罚就越多,上不封顶了。
光罚单位还不够,新法还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新法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佑海认为,这些都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突破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瓶颈
“不能仅靠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更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让污染者对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能比罚款数额还大。但是,由于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渠道不畅通,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污染受害者要想获得污染损害赔偿举步维艰,这是有关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亟须完善的地方。”孙佑海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不能仅仅交了排污费、达标排放就没有责任了,即使没有过失,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法强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区别情况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或者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