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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 运用行政处罚手段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隋笑飞、周玮)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水污染防治法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让污染者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规定: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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