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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新规定加大女性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 2009-03-04 18:1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关前裕 通讯员潘春芳 周晓莉 实习生程风成)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从今年3月8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是对1991年出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修订。与旧规相比,新规定更人性化,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不得拒招妇女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孕妇工作场所不能超过33℃
  《规定》提高了对孕妇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不得安排其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另外《规定》还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四个月”调整为“12周”。
  提高卫生津贴初定每月20元
  《规定》重申,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据介绍,按原来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需给女职工发2元—4元的卫生津贴,或者发放0.25公斤卫生纸。这显然已不符合现在的发展形势。《规定》要求“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
  但业内人士透露,初定的标准为每月20元左右。这一标准主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可参考。
  生孩子工资照发相关费用报销
  《规定》实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制度与现行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规定》明确,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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