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既是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又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情况纷繁复杂,警察队伍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显现,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失调和冲突。为此笔者就如何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研和思考。下面,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原因初探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关注保障改善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与过去相比,警民关系得到明显改善,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升,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和谐音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矛盾的转嫁。目前,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结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不断发生重大变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人民内部矛盾不可避免地大量增加。因土地转让、征地折迁、林权纠纷、矿山开采等引发的群体和过激行为增多,而且许多矛盾带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的管理模式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当地党委政府的绝对领导之下。但是一些基层政权组织的执政能力弱化和公信力不高,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在处置此类事件时,不是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主动、深入地去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而是一厢情愿地认为群众在无理取闹,首先想到的就是借助警察的强制力去推动工作的开展,用行政命令强制公安机关抓人,把公安机关当作解决群众闹事的法宝。这类非警务活动往往让公安机关处于十分敏感的位置。一旦处置失当,非常容易让矛盾转嫁,使群众把公安机关作为对立面,从而引发警民之间的直接对抗,导致警察执法权威降低,使公安机关成为众矢之的,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威信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媒体上的负面炒作。在互联网时代,一些网络、报刊等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追求所谓的点击率和经济价值,对个别公安民警和队伍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和错误进行大肆渲染,或者歪曲事实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别有用心地无限放大,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客观上对影响警民关系,甚至倒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前些时候在槐荫论坛上,孝感城区一女性网民发帖说,自己被人打了,打110报警,警察来后不处理问题就走了,后多次打110,警察也不来,该网民就在网上骂警察不作为。引来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跟帖声讨警察。后来,孝南区公安分局在网上公布了事情真相,原来在该妇女居住的小区内,有一群爹爹婆婆每天晚饭后跳舞健身,到20时30分左右才结束,该妇女认为跳舞的音响影响了小孩的休息,要求这群爹爹婆婆不要在小区内跳舞,另找地方,但是这群爹爹婆婆不从,双方发生了争执,该妇女一气之下打110报警,警察来后问明了情况,也作了工作,但双方都不让步。民警只好让该妇女去找环卫部门解决。该妇女认为警察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问题就走了,于是就在网上骂警察不作为。事实澄清后,网民纷纷谴责了该妇女的不当言行。这个事例说明,很多群众并不清楚警察的职责权限,一旦警察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问题,就认为警察故意推诿不作为,和谐警民关系就无从谈起。
(三)警察“万能”论的困境。前几年提出的“四有四必”和“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让警察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责任,在广大群众中形成了凡事找警察,凡事要警察解决的“警察万能”心理,群众对警察的服务期望值过高,当有困难找警察的说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候,广大公安民警更陷入了警察“万能”的困境,因此就有了警察为通宵玩乐的市民买早点的尴尬事情,也有了警察为居民翻窗开门失足坠伤的悲剧。以我局接警数据为例,每个月的接警电话有60%以上为求助类的其它报警电话,有房屋漏水、没路费回家、单位有人为办事赖着不走等等,造成有限的警力和资源浪费,如果民警的救助不及时或不到位,群众就会对警察不满,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并且这种服务角色混淆了警察的职责定位,使公安机关产生了处理无数琐碎事务的职能,以填补政府服务的大量真空,极大地弱化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本职工作。群众对警察的破案期望值很高。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伴随而来的是较高的犯罪率,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斗争和严打整治等方式,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智能化程度和反侦察能力得到提升,这对公安机关破案率的提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两抢一盗”和诈骗类的高发性侵财案件,即使案件破了,受害人依然可能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因为对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关心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什么惩罚,他更关心的是能不能将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这就涉及到破案后的下一步工作--追赃,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将赃款挥霍一空,给公安机关的追讨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民警自身素质上的“短板”。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一是执法不规范。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民警形象。二是执法形象不好,个别民警执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推诿刁难,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长此以往,造成了人民群众不满意、不支持公安工作,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三是执法能力差。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对新的公安工作法律法规不熟悉,业务能力不精,理论水平不高,并且不注意加强学习提高。四是个别民警工作作风漂浮,心思没有全部放在工作上,上班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下班警服一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损害了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五是部分民警群众工作能力不强,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工作。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怕做群众工作,不知道怎样去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方法简单,很难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的基础是群众,只有与群众的关系融洽了、和谐了,警察才能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所以少数民警自身素质的欠缺影响了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直接损害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建设高素质的警察队伍。要深入开展全警教育培训,形成经常性的练兵机制,立足岗位练兵,突出民警的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打造学习型公安机关,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从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在从严治警上狠下功夫,通过创新管理机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规范和完善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公安保障体系等方式,努力强化从严治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违令行为的发生。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使公民自觉支持警察执法。同时,民警在执行法律要求的过程中转变执法态度和手段,始终要善待群众,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做到对法律负责、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统一,使人民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亲、可敬、可爱。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坚决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通过警民双方的努力,最终达到在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广大群众发挥主人翁精神,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人民警察的工作本质就是维护社会治安。当群众切身地感受到身边的违法犯罪事情减少了,社会安全了,自己能够安心的工作、生活,就会很自然想到警察确实发挥了作用,做出了成效,也自然地拉近了警察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就有了保障。我们要提高见警率,让群众能经常见到民警,知道民警每天都在为维护社会治安尽职尽责,经常能看到、感受到民警在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危难。增强群众安全感。我们要提高矛盾化解率,从做好“小纠纷”调处,突出“小隐患”整改,狠抓“小案件”侦破,加强“小问题”整治,重视“小事情”办理,从细微处着手,积小安为大安,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我们要减少执罚率,克服利益驱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真正地解决好公安机关吃皇粮的问题,确保公安经费到位;采取人性化执法,防止乱收滥罚,执罚面过宽,对受罚对象也要因情施罚,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给予“合理照顾”;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克服利益驱动,杜绝“三乱”行为的发生。我们要减少非警务活动派警率,防止矛头错指。
(三)建设有公信力的正面宣传力量。公安机关要站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公安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安宣传工作树形象,聚警心,出战斗力,在推进公安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两年来,公安宣传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无论是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宣传,还是对队伍建设、先进典型方面的宣传,都搞得有声有色,有思路、有规模、有效应,打了一场又一场硬仗。我们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着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加强“四项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推动“四项建设”深入健康发展。要以“及时、准确、主动”为总原则,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在构建警爱民、民拥警和谐警民关系上下功夫,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在感情上充满关心爱护,在行动上充分理解包容。要与新闻媒体进一步构建互信、互助、互动的良好关系,主动向新闻媒体介绍公安工作情况,充分借助社会媒体的力量,大力加强阵地建设,增加公安工作透明度。突出抓好典型宣传,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工部门统一协调,各警种、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着力弘扬公安队伍昂扬向上的正气。要大力推进文化育警战略,积极倡导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丰富警营生活,陶冶民警情操,为公安机关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提供重要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作者黄卫东 孝感市云梦县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