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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还有很长路要走

发布时间: 2011-03-11 17:03   来源: 人民网   进入电子报

  3月10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再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民主和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的本质体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要事、喜事、善事。但是,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从发展和现实的眼光看,法律体系形成后,还有很长路要走。

  还要健全体制机制。应该说,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方面,总体上还是环境良好、政令畅通的。但是,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样,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这就要求我们,我们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改革,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全面突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改革创新,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集合点,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宁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还要狠抓执行落实。再好的制度、再严明的纪律、再健全的法律,都离开贯彻落实、坚决执行。邓小平同志上世纪80年代提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今天,我国各个领域,有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关键还是靠执行,贵在于落实,就是要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民主法制向纵深发展。反之,如果有了法律不用,仍然是依靠长官意志、强权政治,仍然任凭各种潜规则、坏规矩横行盛行,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事情和行为还会不断发生。只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在落实中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还要破除隐性规则。各行各业,通常都存在着人所共知的潜规则或坏规矩等隐性规则,甚至有些隐性规则还很盛行,很流行,很有市场,很有威力。比如说,在选人用人上,一些干部存在“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有送,提拔调动”的想法和行为,这些“潜规则”严重破坏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侵害了公道正派的干部队伍,也使得很多干部人事改革方面的制度、规范、禁令、要求、法律成了空摆、空转。再比如,在建筑行业,“关系是第一生产力”是一条公认的潜规则,另外,挂靠转包成“潜规则”,也普遍存在于当前建筑领域,已成变相贿赂手段。在其他一些工作、工程、项目、领域中,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潜规则”,这些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不下大力气将其坚决铲除、搬除、剔除,健全的法律体系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瓶中花、水中月。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不变也坚决不能动摇的基本国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路要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的立法工作将与时俱进,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新法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本文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淳)
关键词:法律体系;潜规则;社会主义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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