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美国一直在探索有效管理互联网的方法。其法规数量众多与其长期重视密不可分。
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尤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1996年,美国出台了《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它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趋势明显,仅在1996年到2001年互联网发展暴发期,美国就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数位千年版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和《统一电脑信息传送法》等等,内容包罗万象。
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推动下,作为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网络身份证战略。2011年1月7日,美国商务部部长骆家辉在斯坦福大学经济政策研究院表示,美国政府将通过推出网络身份证,构建一个网络生态系统。
此外,美国国会一直在讨论是否要授予总统封闭互联网的权力。2011年2月17日,参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参议员利伯曼与参议员科林斯、卡珀联名提交了修正后的信息安全法案,这份名为《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的议案对2010年引发争议的《2010保护作为国家财产信息空间法》做了字面上的修正:在“禁止”总统“关闭”互联网的同时,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由此可见,美国的“互联网自由”与其一向标榜的“言论自由”同样具有很大局限,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信息流动也绝不是任其放纵。事实上,依法实施网络管理,打击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互联网犯罪是国际共识,全球无一例外,美国也是依法管理没商量。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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