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孝昌县周巷镇陈某从孝南区肖港镇鞭炮经营户沈某手中,购买了"人间仙境"牌烟花。当晚燃放时,陈某被其中一个烟花炸伤左眼,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其间,陈某及家人多次找到该鞭炮经营户要求赔偿,由于双方对受伤原因、受损程度、赔偿额度等意见不一,纠纷始终无法解决。
孝南区消委接此投诉后,查看陈某购买烟花的凭证,以及同批次烟花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名厂址、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等,并与鞭炮经销商取得联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经营户沈某支付消费者陈某前期药费1万元,后期治疗费1万元,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8万元,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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