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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樱花牌脱水机无故自燃 “三包”期过了就不赔?

发布时间: 2012-03-15 17:3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见习记者瞿祥涛 通讯员汪可达)购买的脱水机无故自燃,造成经济损失数千元,而销售商却拒绝赔偿。3月14日,仙桃城区居民陶先生打来电话,希望记者帮忙索赔。
 
  陶先生称,他于2011年2月在仙桃商城大厦附近的一家电商场购买的樱花牌脱水机,“一直用得好好的”,但今年3月12日使用时却无故自燃。“脱水机烧坏了不说,家中墙面、吊顶、灯饰等被烟熏污染。”他说,经济损失有数千元。而当他找销售商索赔时,对方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随后致电该销售商,该销售商说,自燃的脱水机确实是他店里卖出,但是该脱水机发生事故时距离卖出已有一年多时间,而法定“三包”期的只有一年,所以拒绝赔偿。
 
  超过法定“三包”期,就能拒绝赔偿?仙桃市工商局市场科李科长介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商家所谓超过‘三包'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他强调。
 
  仙桃市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脱水机自燃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陶先生的损失应由销售商承担,因此责令销售商赔偿陶先生损失价值4000元和一台新的脱水机。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关键词:三包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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