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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二、知晓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 2012-02-29 14:4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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