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质兴办(2011)13号
各市州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全省各类组织中的有效实施,规范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活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卓越绩效管理咨询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湖北省湖北省
湖北省卓越绩效管理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全省各类组织中的有效实施,规范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活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是指以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依据,旨在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绩效,就组织的整体或单项管理提供的诊断、培训、辅导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倡导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反对以创奖为唯一目的的各种咨询行为。各类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我省开展的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活动,应以促进组织“能力提升、水平提升”为目标,推动组织提高管理成熟度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水平。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活动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接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兴办)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资质备案
第五条 为确保咨询质量,省质兴办推行“卓越绩效管理咨询资质备案”制度。
第六条 咨询机构的资质备案条件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卓越绩效管理咨询的机构,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应机关批准登记,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咨询业务的内容。
(二)核心团队:拥有从事卓越绩效管理咨询的专职咨询团队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专职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专职咨询人员不少于3人(含)。
2、专业结构:专职咨询人员在完整掌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基础上,对在卓越绩效模式所涉及的七个类目: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和结果等的2个或2个以上方面具有专长,具备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必需的视野高度和知识宽度。
(三)理论成果:在卓越绩效模式相关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方面,咨询机构拥有经登记或刊发的研究成果。(本省政府部门以上、省以上行业协会登记的成果和具备省级以上批准刊号的刊物刊发的成果。)
(四)成功实践:提供卓越绩效模式全面实施咨询辅导,为企业取得效益获得客户好评的案例。
第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的备案
(一)咨询机构的备案,采用下列程序进行:
1、咨询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申报并提供各项证实性材料;
2、采用实地考察、客户评价、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二)通过资质备案的咨询机构,省质兴办颁发具有效期的“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
第八条 资质备案机构的公布和推荐
(一)经资质备案的咨询机构,通过本省质监系统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省质兴办通过各种活动和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需要的各类组织推荐机构。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卓越绩效管理的培育活动,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优先从经过资质备案机构中推荐。
第三章 咨询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省质兴办推行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师确认和备案制度,通过对咨询人员的相应个人素质、知识和能力的考查,对咨询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和备案。
第十条 卓越绩效管理咨询的从业人员资格,分为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师和卓越绩效高级咨询师两级。
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师和高级咨询师按下列要求认定:
(一)教育与工作背景:
1、咨询师级别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不少于1年;
2、高级咨询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8年、硕士学历和6年、博士学历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中层管理岗位和高层管理岗位(高层管理者指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的管理职位)不少于3年;
3、其它教育背景和工作情况,视具体的经历和业绩依程序批准核定。
(二)培训经历: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师及高级咨询师通过了省质兴办认可的培训机构不少于30小时的卓越绩效管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咨询经验:咨询师级别应具有参与完成3个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咨询经历,高级咨询师级别应具有主导完成2个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咨询经历;
(四)已取得评审员资格并至少参加一年度省、市质量奖申奖企业的评审,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可确认为相应等级的咨询师。
对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培训取得的咨询师资格,参照本款办理。
第十一条 卓越绩效管理咨询从业人员应向省质兴办提报《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师确认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实性材料。
省质兴办对咨询从业人员的申请和证实性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卓越绩效管理咨询师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机构咨询质量的监测
第十二条 经备案的咨询机构应以“立足组织现实,关注组织未来;着力机构培养、注重咨询质量”为基本原则开展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省质兴办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卓越绩效管理的咨询质量监测制度。
对推荐的机构,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咨询质量监测:
1、对资质备案条件的督查;
2、对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
3、省质兴办独立组织的咨询质量满意度调查;
4、必要时,对辅导、培训、诊断过程的现场观摩;
5、省质兴办独立组织的年度咨询质量综合评价活动,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 咨询价格的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咨询机构应本着“与客户互赢,确保咨询质量,切实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避免“低质低价”等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咨询行业监管的范围是:为各类组织提供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服务的项目,包括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为框架或蓝本的咨询项目、卓越绩效模式部分模块的咨询项目。
咨询机构应综合考虑咨询项目的组织目标、组织规模、组织管理基础等因素,合理规划项目实施周期,确定咨询工作人日数(以一个咨询人员现场工作6小时为一个咨询工作人日),并在咨询项目合同中明确体现咨询工作人日数。
第十六条 咨询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向省质兴办报告备案,省质兴办对各咨询机构及其客户保密。
第十七条? 省质兴办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机构和委托方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和举报事项予以调查核实。
第六章 咨询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推行卓越绩效管理咨询行业自律制度,旨在保证咨询工作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保护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敬业、多赢。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业公约: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二)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本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三)坚持客户至上、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原则,不断提高咨询工作质量,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四)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尤其要: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五)积极参加本办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质兴办反映咨询机构或咨询人员的违约行为,省质兴办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由省质兴办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