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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规定机动车排污超标最高或罚3000元

发布时间: 2013-02-22 16:1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中新网1月19日电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报道,《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草案第五章“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气污染”的罚则中写道: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而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而上路行驶200公里以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车辆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处1000元罚款。  另外送审稿还规定,临时租用、外借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在定期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没收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 编辑:admin)
关键词:环保部门;污染控制装置;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机动车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