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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0 15:20:21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依据年龄不同,标准将童装分为两类,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穿着的,为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的,为儿童纺织产品。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还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标准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根据新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除了应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A类要求中铅含量应小于等于90mg/kg,镉含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应小于等于0。1%,燃烧性能为1级(正常可燃性)。

  对于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75mm的绳圈;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且不应超出服装底边;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75mm。对于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

  同时,所有婴幼儿及儿童服装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全置于服装内。新标准还规定,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作为我国童鞋行业的首个强制性标准GB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健康安全方面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标准适用于0到14周岁,鞋号在245以下,鞋帮取材于各种织物,适合儿童穿用的胶底鞋或其他弹性体为底的鞋。

  1 GB 25036-2010 布面童胶鞋

  2 GB 30585-2014 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

  3 QB/T 2880-2007 儿童皮鞋推荐性

  4 QB/T 4329-2012 布鞋推荐性

  5 QB/T 4330-2012 带衬里PVC 庭院鞋推荐性

  6 QB/T 4331-2012 儿童旅游鞋推荐性

  7 QB/T 4332-2012 工艺鞋推荐性

  8 QB/T 4546-2013 儿童皮凉鞋推荐性

  9 QB/T 4552-2013 拖鞋推荐性

  10 QB/T 4556-2013 雪地靴推荐性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也是针对目前市场上儿童鞋存在的问题制定的,其作为儿童鞋的一个通用技术规范,有利于鞋类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该标准于2016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市场上所售儿童鞋均应满足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作者:  编辑: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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