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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全面推行“纳税信用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1 15:38:37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全面推行

  “纳税信用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总结试点经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各商业银行推行“纳税信用贷”等金融服务业务。现将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纳税信用贷”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纳税信用贷”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决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的重要举措。税银联手开展以纳税信用等级为重要准入条件的贷款融资业务,旨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强纳税信用体系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的社会关注度、共享度和应用度,彰显纳税信用的商业价值,让守信者受益,营造诚信创富、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不断引导纳税遵从,助推企业加速发展。

  二、明确界定“纳税信用贷”的准入条件

  “纳税信用贷”的准入条件,由各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设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申请可提供近2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该企业纳税证明等资料。银行以企业纳税信用和纳税情况为融资审批基础进行审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信用贷款并提供结算等服务优惠。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纳税额、销售收入、经营期限、财务管理等要素,确定“纳税信用贷”授信额度及期限。额度项下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限最长一年。授信项下业务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使用,严禁用于股市、期市或房地产等领域。

  “纳税信用贷”准入条件原则上需满足如下内容:

  (一)近2年按时足额纳税,没有不良缴税纪录,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

  (二)企业持续经营期在3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风险,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其家庭在本地至少拥有1套房产,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愿意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三、切实规范“纳税信用贷”的业务办理

  “纳税信用贷”申办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纳税资料、企业财务及经营资料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企业基本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专业资质证书等;

  企业纳税资料主要包括近2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近2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务局打印的纳税证明(指定格式);

  企业财务及经营资料主要包括近2年及近期财务报表、前12个月主结算行的银行流水、与主要上下游客户合同等;

  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主要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身份资料、财产证明等。

  “纳税信用贷”业务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第一环节,企业提出申请;第二环节,银行客户经理上门调查;第三环节,根据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证明;第四环节,银行授信审批;第五环节,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

  税务部门向银行提供纳税证明等相关涉税信息,必须得到企业(纳税人)授权。为保证银行及时向税务部门了解申办企业的涉税信息,银行取得企业授权应由分次授权改为分期(一年期)授权。

  四、逐步实现“纳税信用贷”的信息共享

  “纳税信用贷”业务涉及税、银、企三方,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是该项目有序实施和安全运行的保障。各银行和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立足征信系统,加强信息交流,逐步拓展信息互联与应用范围,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目前情况,涉税信息共享分近、中、远期逐步实施。近期,税务部门利用征信平台,对外发布每个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A、B、C、D类纳税信用等级名单)等。同时,在税务门户网站公布非正常户信息和典型涉税违法案例。银行在取得企业(纳税人)授权后,可向税务部门了解该企业涉税信息。中期,税、银、企三方共享企业纳税信息、贷款信息、违法违章处罚信息等。远期,全面实现各方信息及时共享。

  五、牢固建立“纳税信用贷”的联络机制

  “纳税信用贷”作为银行服务企业的新产品,税务部门服务纳税人的新举措,经济新常态下税银联手支持市场主体和地方发展的新探索,各级银行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行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税银联系,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络机制,确保“纳税信用贷”推广质效,有效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与人行武汉分行实行“纳税信用贷”工作联席制度,每季度或半年开一次工作碰头会,每年开一次工作联席会,集中研究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和应对措施。

  市州国税局、地税局与相关银行要明确“纳税信用贷”工作联络部门,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沟通和联系。同时,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与相关银行,要确定“纳税信用贷”工作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及时解决业务问题,保证工作畅通运行。

  六、认真开展“纳税信用贷”的宣传总结

  全面推行“纳税信用贷”工作,必须在积极探索、锐意创新的基础上,加强工作总结、交流和宣传,不断推介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实现税、银、企三方共赢。

  各地税银部门要不断总结“纳税信用贷”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工作渠道推介交流新做法、新举措和新成效。要充分利用税银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研究制定和丰富完善各项服务方案和管理措施。每个年度终了,各地税银部门要将“纳税信用贷”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人行武汉分行。

  要积极做好“纳税信用贷”的宣传工作,借助税银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纳税信用贷”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贷”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努力将“纳税信用贷”打造成税银联手服务企业的金字招牌,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金融和舆论环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5年6月15日

(作者:  编辑: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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