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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关注(九)
发布时间:2016-02-29 10:44:02来源: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入电子报

对于首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或产品将受到哪些的处罚?连续不合格的又是怎样?

答: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包括连续不合格的企业的处理,有三种方式:

  1、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质量不合格原因,督促企业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

  2、停业整顿。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依法查处。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将依法查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编辑: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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