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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7 12:00:19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3号)的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规划、信用法制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政务诚信建设、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10个专责小组,合力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综合规划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2、组织起草和论证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争取国家支持,在推进地方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信息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3、组织开展省内地区和行业试点,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流动人口信用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创新的政策建议。(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二、信用法制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订规范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2、组织修订和起草相关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强调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3、组织起草政府部门征信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征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以及按时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的责任,建立政府部门征信考核和奖惩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4、组织起草湖北省信用服务业规范发展管理办法,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扰乱信用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处罚,进一步促进全省信用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负责)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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