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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19 11:44:24来源:省高院进入电子报

  典型案例1:续贷受限,主动达成和解
  武汉市黄陂区吕某与詹某解除合伙关系一案,2012年12月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詹某给付吕某705957.33元。判决生效后,吕某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詹某的房产和车辆。执行中,詹某认为生效判决存有争议,法院不应该查封其房产与车辆,对法官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行,且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并组织亲属对法院执行百般阻挠。
  2014年10月,黄陂区法院将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本地媒体曝光。詹某获悉后,仍不愿清偿债务,还威胁、恐吓法官。孰料,名单公布后不到两个月,詹某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履行债务。原来,詹某因承建房地产项目工程曾在农业银行黄陂支行贷款75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眼看一年的抵押期限即将届满,项目资金却未及时回笼,急需续贷。而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贷款、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会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农业银行拒绝了詹某某的续贷请求。经过利弊权衡,詹某主动与申请人吕某协商付款事宜,承诺将案款于2015年元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黄陂区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


  典型案例2:乘坐飞机受限 端正态度筹款
  2006年,王某因工程需要向冯某购买钢材。2009年4月,王某向冯某出具欠其钢材款50万元及利息5万元的欠条一份,其间,王某偿还部分利息10余万元。2012年经黄陂区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中院二审调解,确定由王某给付冯某50万元。
  2013年2月,冯某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系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偿付13万元后,以瓶装酒作抵24万余元,仍下欠近12万元未履行。同年7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5年5月,黄陂区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实施信用惩戒。5月28日,王某在北京参加商贸洽谈活动后,被机场告知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不能购买机票,打乱原计划行程。此时,王某才意识到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要还款。6月3日,王某委托其公司财务主管及办公室负责人到法院,表示筹集10万元现金,再以2万元瓶装酒作抵,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公司人员表示,若不将王某从失信名单中屏蔽,本月上旬其将不能顺利前往澳大利亚参加另一商贸活动。


  典型案例3:坐不了飞机,主动交清物业费
  2009年6月,武汉市江夏区居民何某因拖欠物业费,被某物业公司诉至武汉仲裁委员会。2010年2月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及其女连带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仲裁费共计23762.47元。裁决书生效后,何某未自动履行义务,2010年6月21日,该物业公司向江夏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武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此后,何某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对法官打来的电话置之不理,最后搬离原住所不知去向。经调查,何某及其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搁置4年未能实际执结。
  2015年1月16日,江夏区法院依法将何某及其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月23日,何某在购买飞机票时,民航系统告知因其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订票。何某立即与法官联系,表示愿意付清所欠物业费用,希望法院能尽快将其失信信息屏敝。1月26日,法官一上班,何某便主动缴清了包括执行费在内的所有款项。

  典型案例4:企业老总失信受限,主动履行债务
  2014年6月,段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调解,确定陈某应向段某支付赔偿款58.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汉阳区法院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电话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申报财产。陈某对汉阳区法院通知置之不理,对法官电话置若罔闻,更编造无履行能力、电话非本人接听等理由拒不配合执行。经汉阳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发现陈某经常在广东一带出没。2014年9月法官赴广东执行,在调查工商、房地部门及十余家银行后,发现陈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54187.35元、面积达573.44㎡的别墅一幢,其名下4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本人还是广东省某慈善基金会成员。法官立即采取行动,扣划存款、查封房产。因房产涉巨额债务早已抵押给他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官随后走访了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东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副总及法务人员承诺尽快还款。执行法官回武汉后多次与陈某联系,释明拒不执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陈某故技重施,以暂时无力偿还等各种借口拖延执行,之后便无下文。2014年12月3日,汉阳区法院依法将陈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1月23日,陈某的律师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将尽快付清全部欠款,请求将陈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原来,陈某在购买机票时被民航系统自动拦截,严重影响了出行效率。1月27日陈某付清全部欠款,汉阳区法院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陈某因拖延履行债务多支付了数万元利息,更因失信行为乘坐航班受限在业内沦为笑柄,付出经济受创、名誉受损的双重代价。


  典型案例5:规避执行受到限制,辗转八小时才回家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经襄阳市襄城区法院2014年审理调解,确认王某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虹通公司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因王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虹通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襄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襄城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拒不履行义务,之后王某一直躲避不见,襄城区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月11日晚上9点,王某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要求和解执行,后在法院的组持下进行了和解。执行人员询问后得知,11日王某在武汉洽谈生意结束后,当天下午1点到武昌火车站买动车票回十堰,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火车站拒绝向其售票,同时因在购票时使用身份证有警示,铁路警察以为是通缉犯将其扣留,询问一个多小时才将其放行。王某到汽车站购买汽车票,再次因失信无法购买长途汽车票,只好三次辗转短途汽车耗时8小时回到襄阳,心理上身体上承受双重压力,当天晚上8点多钟,王某立即联系申请人要求与其和解。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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