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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查处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29 09:39:53来源:省物价局进入电子报

  案例1:2015年3月份以来关于电信资费、宽度业务等举报频繁,我局举办中心针对武汉各大城区特别是举报频繁的电信营业厅进行调查。经查,发现电信公司涉嫌存在以下价格欺诈行为:

  (1)虚假宣传,不履行价格承诺。根据营业厅中的宣传单页,单宽带改类20M、50M、100M商品,缴纳200元提速费,提速至相应宽带。网龄2年以上老用户,享受提速费半价优惠。但据检查组调查,部分网龄已满2年的电信老用户,并未享受到提速费半价优惠的特别优惠政策。如:电信网龄12年的老用户葛先生,并未享受到提速费半价优惠的特别优惠政策。葛先生称,电信工作人员在对其电话宣传提速业务时,告知其提速费原价200元,可减100元费用,但葛先生在营业厅办理提速业务时,仍旧被收取了200元(有收费单据为证)。

  (2)涉嫌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电信营业厅开展宽带提速促销活动,宣称“20M光宽带加100元可升级为50M光宽带还送高清智能电视”,实际上电信营业厅20M宽带加100元升级成50M宽带赠送的是广电高清智能ITV,且高清智能ITV机顶盒收费为280元/台。电信营业厅促销宣传涉嫌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经过走访调查,电信营业厅均存在此类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2:韩女士于今年2月24日在建设大道店购买原价为5.2元(6908791200668)和7.8元(6921665707957)的汤圆各两袋,按照家乐福宣传海报上的价格折扣承若(这两种汤圆在购买第二袋时按照原价的五折优惠出售),然而在韩女士付款时,被店方告知5.2元每袋的汤圆在购买第二袋时可以享受五折优惠,7.8元每袋的汤圆在购买第二袋时不能享受五折优惠,只能按原价7.2元出售。韩女士认为建设大道店没有履行宣传海报的价格承若,遂予以投诉!我局举报中心受理后,认真调查,积极协调,维护消费者权益,店方已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3:大冶市天天美发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

  2015年9月24日,经查,大冶市天天美发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该店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销售的洗发、护发类产品都没有标明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该店《服务手册》中载明:“烫或染风格定制,原价268元”,“烫或染潮流定制,原价388元”,“烫或染至尊制定,原价528元”,“烫或染奢华定制,原价680元”,“烫或染魅惑定制,原价880元”。上述“原价”都没有成交过,实际分别按3.8折-7折收费,所谓原价,纯属虚构,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大冶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4:宜昌市景区工艺品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9月16日,经查实,宜昌市“三游洞”景区屈燕工艺品店销售的所有副食品、饮料、卷烟和工艺品都没有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宜昌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作者:  编辑: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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