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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奖惩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29 09:43:25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电子报

  失信案例1. 失信名单显威力 案件执结保亲情

  老张与小张系兄弟关系,因房屋继承纠纷,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确定由小张继承房屋所有权,小张分三期给付老张总计13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因小张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老张于2013年1月4日向江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两期的补偿款共计10万元。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小张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小张一再表示诉争房屋即将拆迁,一旦拆迁补偿到位后,立即向老张给付补偿款,两兄弟达成一致意见,待房屋拆迁后一次性给付老张房屋补偿款13万元。2015年2月,老张来法院反映,小张已在半年前将房屋出租,租金并未用于偿还债务,且因为市政规划原因,涉案房屋一时之间没有拆迁可能,因此要求法院依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官核实了相关情况后,认定小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于3月2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小张送达执行决定时,执行人员告知其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在出行、住宿、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将受到的种种限制,以及将在媒体上披露其拒不履行行为的后果。小张得知后立即赶来法院,表示一定尽快筹钱偿还债务,希望法院暂缓披露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兄弟二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事后,被执行人小张一脸悔意,“没想到六十几岁的人了,还差点因上黑名单被登上报纸,万一被街坊邻居知道以后怎么抬得起头来。”老张得知弟弟已履行全部义务后,不忘在电话里嘱咐弟弟平时要多注意身体,少打麻将,小张连连点头,久违的亲情又回来了。

  失信案例2. 信用惩戒促案件执结

  禹某与余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河南省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禹某货款2.6万元及利息。因余某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禹某向孟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孟州中院以被执行人余某名下有鄂A牌照车辆为由,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江岸法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余某下落不明,经过“四查”,查明余某除拥有一辆鄂A牌照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院无法查找涉案车辆的确切地址,因此亦不能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困境。2015年5月7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希望通过信用惩戒措施促成案件执结。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很快出现转机,2015年6月初,长期不知所踪的被执行人余某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表示因被纳入失信名单导致出行不便,愿意将欠款一次性给付,并将款项于2015年6月8日打入法院账户,法院立即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禹某,至此案结事了。

(作者:  编辑: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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