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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3 08:43:56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宜昌市、大冶市人民政府,武汉东湖高新区、宜昌高新区和襄阳高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选择宜昌市、大冶市及武汉东湖高新区、宜昌高新区、襄阳高新区五个区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工作,选择工商、农村和小微企业、药品安全、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六个行业领域开展行业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试点示范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更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举措。9月初召开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综合性试点和重点领域行业性试点示范工作;王晓东常务副省长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突出试点示范作用。通过开展综合性、行业性试点示范工作,可以找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从而实现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试点内容
  (一)区域综合性试点
  一是组织保障机制建设走在前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有关试点地区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经费保障、强化目标考核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此次纳入省级试点的宜昌市、大冶市均应建立领导机构及专门工作机构,武汉东湖高新区、宜昌高新区、襄阳高新区也应建立工作专班,所有试点区域都应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力量,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二是信用建设规划编制走在前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试点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试点地区要在年内启动本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意见的制订工作。
  三是规章制度建设走在前列。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既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试点地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文件,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是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走在前列。完善的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试点地区应加快政务信用信息建设,同时要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建设,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和整合,并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五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走在前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试点地区应按照省政府即将颁布的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试行办法,先行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六是使用信息产品和培育服务机构走在前列。今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试点地区应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在哪些领域、哪些环节使用,如何使用。同时,应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明确对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开放信用信息、激发市场需求上下功夫。
  七是诚信宣传教育工作走在前列。诚信宣传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试点地区应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使诚信意识深植人心,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行业性试点示范
  一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开展试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均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处室落实抓的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行业信用记录。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推进行业内和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试点行业领域要建立与信用挂钩、向守信者倾斜的政策措施,调动行业内各类主体守信的积极性;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四是带头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明确本行业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探索实施在本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区域综合性试点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人民政府,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和襄阳高新区管委会,推进工作牵头单位是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工商、农村和小微企业、药品安全、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六个行业性试点示范的责任主体分别是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二)突出试点特色
  区域性的综合性试点在注重本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综合推进的同时,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省辖市的综合试点可重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建设;县级市的综合试点可注重县级政府信用评价示范,探索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政务诚信建设之路;三个高新区可结合学习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重点发挥信用建设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重点领域行业试点示范也应结合行业实际,突出行业特色。
  (三)把握时间节点
  10月30日前确定试点方案并送省信用办备案,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力争明年全面推进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本地区本行业的信用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4年9月29日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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