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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3 08:55:21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
  《大冶市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11月6日


  大冶市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发布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信息,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和谐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主要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及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级、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或个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公务人员履则守信等11类情况,展开信用评价,发布诚信"红黑名单"。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企业产品质量情况。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企业纳税信用情况。
  (四)市建设局发布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七)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环保企业诚信情况。
  (八)市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
  (九)市政府财金办发布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十)市工商局发布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十一)市人社局发布公务人员履则守信情况。
  三、组织分工
  牵头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信用办")。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房产局、市广电局、市国资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金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大冶支行、市工商联、中国电信大冶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冶分公司。
  (一)市信用办负责建立、完善信用大冶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平台。收集、整理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录入到信用大冶网(拟建),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功能。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企业的上榜、发布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三)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发布诚信"红黑名单",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在全市营造良好氛围。
  四、红黑名单发布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市信用办在信用大冶网(拟建)发布,同时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各新闻单位统一发布。
  五、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相关规定表彰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人及企业,并在住房、养老、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保、经信、建设、商务、税务、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使守信者受到奖励。
  (四)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域信用奖励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
  (五)在政府公务人员履则守信方面,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承诺的典型,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在晋升时给予支持。
  六、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视情节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三)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域信用惩罚联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法人,视情节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2.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
  3.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配合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实时跟进落实,认真总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市信用办。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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