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通讯员黄晋)物业擅自“弃管”小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昨从武汉市法制办获悉,《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健全小区物业退出机制。
针对物业公司一夜之间撤离小区“弃管”等现象,该意见稿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拟解除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委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提前终止合同,擅自撤离住宅小区的,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进驻住宅小区的,意见明确,将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但业委会尚未选聘新物业的过渡期,意见稿要求,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或帮助业主自治。
(作者: 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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