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意识,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和《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5]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需纳入的失信行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处以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纳入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接受安全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二)海洋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进行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被责令整改仍未通过的;
(三)被处以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四)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七)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未取得许可证的;
(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十)烟花爆竹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十一)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的;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资质的;
(十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的;
(十五)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
(十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
(十七)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十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十九)被处以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撤销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二)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相同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了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失信行为公示及惩戒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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