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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8 08:50:22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并对诚信单位进行激励表彰,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和重点监控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成立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采集和指标内容
  第六条  加强诚信信息采集,建立诚信档案。诚信信息记录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有关用人单位职工权益的记录情况。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日常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七条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包括以下指标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情况和工作情况;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情况和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八条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参考内容:
  (一)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二)年度内劳动保障争议案件胜、败诉情况;
  (三)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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