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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8 08:57:08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现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6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湖北省水利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负责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并报送水利部。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及报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信用等级信息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信息是指正在建设尚未完工投入使用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和参与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按要求自主发布,发布的基本信息应完整、真实、合法。基本信息发布后不能随意更正。如需更正,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更正申请材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更正发布。
  第八条 在建项目信息采集及更正由各市场主体或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报送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简要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等。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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