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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8 09:22:24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市局制定了《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抓好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0日


  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倡导"守信受益、失信必损、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监督和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采集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确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措施等。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信用等级确定标准、承担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按市局监管事权划分文件明确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并承担其发布相关信用信息的解释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均应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全部记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其信息内容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信用信息,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登记录入及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市局牵头科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包括:资质(品种)类信息、检查(监测)类信息、处罚(处理)类信息、表彰(公益)类信息等。
  (一)资质(品种)类信息
  1、基本情况信息: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
  2、许可认证信息:生产经营者有关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认证证书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组织机构信息;
  3、产品信息:生产经营者产品品种信息;
  4、从业人员信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信息;
  5、历史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对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确定的历史信用等级记录信息。
  (二)检查(监测)类信息
  1、监督检查信息:对生产经营者日常巡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信息等;
  2、产品抽检信息:对生产经营者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3、风险监测(评价)信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政府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信息。
  (三)处罚(处理)类信息
  1、举报投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经核查确认的信息;
  2、违法广告信息:通过广告监测系统监测的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信息,并经核实,采取了移送工商部门查处、责令下架暂停销售及公告等措施的相关信息;
  3、处罚及移送信息: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等。
  (四)表彰(公益)类信息
  1、政府表彰信息: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等相关工作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的信息。
  2、社会公益信息:生产经营者回收不合格产品、过期失效产品免费兑换、捐赠财物等公益类信息。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信用信息应以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公告、监督检查记录、向有关部门移送记录等为依据。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作出检查、处罚等处理决定且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更新。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关闭的,保留至缴销其食品药品许可证书后3年。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按规定采集、记录、披露信用信息,或采集、记录、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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