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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7 17:23:27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5年是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为有序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湖北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湖北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省委、省政府已将其列为全省深化改革和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的重要事项,并明确了相关任务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打造"信用湖北",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湖北整体竞争力,现就今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建设
  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工作机构,各地要设立专门机构,各部门要明确职能处室,各地各部门要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小组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本小组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衔接,细化职责任务,推进相关工作。(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市州政府推进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定期督查本辖区内各部门、相关行业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充实省信用办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省信用办工作力量,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形成领导小组领导决策、信用办统筹协调、专责小组分工落实、信用信息中心支撑服务的工作组织架构。(省发改委、省编办负责)
  4、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牵头负责)
  二、做好工作动员部署
  5、筹备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提请省政府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推动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系统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请省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各市、州、县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推进平台和数据保障建设
  6、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平台建设资金,基本建成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应用服务功能框架,省信用信息数据中心信用数据基本覆盖重点行业领域,且具有一定数据规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7、建立信用主体账户。依托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工商注册、机关事业法人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税务登记等)基础信息,建立信用主体账户,赋予信用主体标识编码。(省信用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信用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
  8、实施第三批26家省级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存量数据整理入库工作。(省信用办牵头组织协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经信委、省测绘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文明办、省外侨办、省征兵办、省移民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民宗委、省人防、省气象局、省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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