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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四项改革
发布时间:2017-04-14 16:50:41来源:湖北日报网进入电子报

  2014年3月,我省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始推进实施司法责任制四项改革项目,2015年10月,全省全面推开。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攻坚克难、大胆开拓,改革蹄疾步稳,成效显著,受到中央政法委肯定。中央政法委先后推荐18个省市到湖北来考察借鉴,我省司法责任制改革经验先后在2016年、2017年中央政法工作会和全国司法改革“上海会议”、“长春会议”上交流,2016年5月全国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我省召开。2016年11月,省委领导批示,我省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16年12月,我省在全国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昆明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人员分类管理全面落实。全省258个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的分类定岗已全部完成。以法官、检察官为中心的审判、检察办案团队陆续组建,入额的院庭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全部开始承办案件,统一组织招录了3151名雇员制审判或检察辅助人员,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投入办案一线,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司法责任制体系建立完善。省级层面共出台18项配套制度,包括权责的划分、司法权的运行、院庭(处)领导的办案要求、司法公开、业绩考评、监督制约、追责问责等,司法责任制的制度笼子初步构建。组织开展了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活动,各地按照审批制办理的案件数、提请专业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大幅下降,首批试点地方独任法官、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文书签发率达到90%以上,初步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入额的院庭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全部开始承办案件,2016年,全省各级法院院领导办案数占同期结案数2.60%,庭室负责人占62.09%。在大幅下发司法权力的同时,普遍建立法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推广恩施州中院“问题案件库”做法,并宏观管控和流程控制,健全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了放权不放任、放权又放心。2016年下半年测评结果显示,2016年度的公正执法满意度比2015年上升1.68%。

  司法人员职业待遇保障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和落实中央政策,司法人员职业待遇保障高效落地。省里成立了工资改革工作专班,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暨省司改领导小组会审议,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法检工资改革方案和津补贴办法,在10月底前在全国率先落实了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增资;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法检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并已完成测算、汇总等工作,即将兑现落实到位。职业待遇保障的落实,有效调动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进一步推动了司法责任制落实。同时,积极出台《湖北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实施意见》,为司法人员公正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体制逐步理顺。省级出台了《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湖北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实施方案》、干部管理政策将正式研究审议并出台。省编办联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全省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和编制管理流程文件,实现了全省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省级统管,并解决了人员下上下编、人员调动的事项的办理问题。省“两院”配合省财政部门,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经费纳入省级统一管理,经费管理体制平稳转变,过去一些经费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两院”,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推动了“两院”基建历史债务审计化解、资产清查以及法检人员津补贴落实等工作,省级统管的后续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作者:  编辑: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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