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小姐在武汉某商场8折促销区给男友购买一件衬衫,标价签标示价格158元。D小姐问:“158元是折前价,还是折后价?”促销员明确回答:“是折后价。”D小姐问:“为什么打折?打折前是多少钱?怎么没有标出来?”促销员支支吾吾地说:“我是促销员,不清楚。你去问商场吧。商场负责解释。”D小姐虽然买了衬衫,但从促销员的言谈中感到有些疑惑,便向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中心进行了咨询投诉。价格举报中心随即派出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深入该商场调查核实,发现158元确是折前价,所谓8折并不存在。商场负责人一会儿推说“促销员搞错了”,一会儿又搪塞“电脑收费系统没调整过来”。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价格欺诈”的认定,责令该商场限期退还D小姐多付价款,及时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规范了该商场的价格促销行为。 点评:《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价格欺诈。为了进一步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最近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象本案所述,商家打折促销标示不真实,“标示8折根本没打折”的行为是典型的价格欺诈。对这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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