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市民张先生到外面吃饭,把车停在餐馆旁边,在他吃饭的时候,小车的挡风玻璃被餐馆三楼外墙坠落的瓷砖砸碎了。这种情况,张先生应该找谁索赔呢?
9月17号下午,张先生的一个朋友邀请他到一家餐馆吃饭。他开车来到餐馆门口,一名工作人员十分热情地出来迎接,然后指引将车停在旁边。
两个多小时以后,饭局结束,张先生走出餐馆来到停车的位置,当他正准备打开车门的时候,不禁大吃一惊。
餐馆老板闻讯赶到现场。原来,旁边楼房墙面上粘贴的瓷砖,突然脱落掉了下来,正好砸到了张先生的车上。张先生打电话到4S店,4S店工作人员说更换整块挡风玻璃要3000多元。
张先生要求餐馆老板赔偿车辆被砸的损失,餐馆老板却说,自己没有看管义务,也没有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一气之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餐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在庭审辩论当中,张先生陈述了自己的理由。
餐馆老板讲述了自己不予赔偿的理由。
原被告双方辩论质证完毕以后,法官首先确定张先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
那么,本案当中的张先生自己有没有过错呢?
既然张先生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餐馆方面存在主观过错,究竟谁是侵权人呢?
法官指出,高空坠物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适用的是无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主体为坠落物所属建筑区域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所有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则是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作为侵权责任人,对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张先生对车辆损失的造成有主观或客观过错,得到了侵权责任人全部赔偿。那么,侵权责任人应该怎么做才能尽量避免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防范高空坠物,人人有责。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