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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荆门服刑期间再伤人 被判刑期增加3年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3日15:37 来源:

男子谭某服刑期间不仅没有好好改造,反而再次闹事伤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4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8年7个月的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这意味着谭某还要多坐3年多牢。

现年30岁的谭某,系宜昌人,2013年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5万元,现在监狱服刑。

本应在监狱里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可谭某却屡教不改。2016年3月11日9时许,谭某与同在监狱服刑的李某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因检查劳动工具发生争吵,被现场民警及时制止。当天11时许,在该监区车间就餐现场,谭某突然从背后袭击李某,拳打脚踢李某腹部数下,后被在场其他服刑人员拉开。

当天中午饭后,李某向民警反应自己腹部疼痛,遂被送往监狱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脏器破裂出血,后于当晚行脾脏摘除手术。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故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谭某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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