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1号公告,荆州首部实体性法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于3月1日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经历多轮立法讨论,并经2016年12月21日的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由2017年1月5日召开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结合荆州古城实际制定,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大块。其中,该条例第九条对古城保护对象进行确定,包括: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古树名木、珍稀植被;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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