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在网吧内吸烟似乎已是司空见惯,可殊不知,网吧内吸烟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4月10日晚8时许,龙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某网络会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内20号机位上的的肖某、33号机位的杜某、34号机位的彭某在上网的同时嘴上还含着根点燃的香烟,网吧工作人员发现但未予以制止。民警立即上前制止,面对面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对肖某、杜某、彭某处以警告,对该家网络会所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罚款的处罚。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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